意見
生物倫理與法律 (體外授精)
蘇文龍
一. 最近幾十年,醫學,生 物和生化科學的蓬勃發展開 辟了新的前景,這不能不引 起立法者的注意。
因此,在人的觀念上產生 了越來越多的倫理和司法方 面的複雜而又敏感的問題, 具體是指,人工繁衍,收集 器官和組織用於接肢和移 植,進行臨床和醫藥研究, 以及用現代化的技術人為地 延長生命等方面的問題。
大多數法律建議對這些不 同的事情進行規範。例如, 1988年頒佈的法國的一項有關 保護參與生物醫學研究人員 的法律制定了基本規則,提 出在某種條件下,應明確地 強調對人進行研究時的倫理 問題,即這種研究應建立在 現有的科學知識和事先進行 充分的臨床試驗的基礎之 上,以保障各種未知的風險 與可能產生的良好效果之間 的平衡,其目的在於增加人 的科學知識和尋求改善人的 條件的可行方法。並且應得 到相關人員的充分明確、自 由和具體的讚同。1990年2月6 日,歐洲委員曾部長會議對 此發表讚同意見。因此必須 對研究結果所產生的風險與 利益進行認真的權衡並對科 學自由與保護人類基本權利 作出切實的承諾。
精神分析家約克(Jung)常常 說,懼怕一切新的和不了解 的事物是“守舊主義”。然 而,這種頑固的態度,有時 是不自覺的,往往自然而然 地被認為是正確的。這是因 為,所積累的經驗告訴我 們,即使用科學的方法也不 能完全地避免針對人和人類 的種種惡果的產生。
歐洲委員會自1980年在列日 主辦的 “科學研究與法律” 座談會強調,不經過長期和 細緻的研究,任何科學都不 能取得重要和可靠的成果, 因為其中包含著極人的風 險。目標越高,風險就越大 並且可能產生好的或壞的後 果。在所有的變化和進步過 程中,為何諸實踐而採取新 的方法和行動時,要求科學 家和實踐人員事先進行盡可 能完整的研究,目的在於預 見對人類產生有用的或無用 的結果。確定那些方法必須 放棄,以使用其它方法取而 代之並從研究成果中確定那 些是新的發明可供實踐。
這次座談會強調,物理學 發現了新的能量並在廣島得 到證實。另外,固體物理學 將一種具有邏輯思維能力的 精神材料用於微型處理器。但是,這種人造腦可以演繹 到何種程度?座談會指出, 基礎生物學幫助了疾病的治 療…但也被遺傳學所利用。
上述情況說明,科學研究自由的根本價值在於呼籲科 究人員負起社會和道德責 任,以捍衛人類,防止將人 變成物。
二. 的確,在人的觀念上不 斷產生倫理和司法方面的複雜
而敏感的問題,具體是指體外 授精,收集器官和組織用於接
肢和移植,進行臨床和醫藥研 究,以及用現代化技術人為地
延長生命等方面的問題。
在倫理和法律關係中,回 答科學家向法學家提出的種 種問題顯得十分必要。綜合 而言,可以集中到下列兩個 問題:我們應該走甚麼樣的 路?我們走向何方?
那麼,法學家,即立法者 必須首先考慮維護人的尊嚴。而這種尊嚴不是從一系 列的技術中產生的,而是包 含在永恆的價值之中,或者 包含在“集體倫理”或 “倫 理框架”內。而“倫理框 架”內則合理地包含著屬於 事物本質和大家共同接受的 各種原則的固有價值,而這 種價值是從自然法則中產生 出來的。
根據馬利奧哈博索 (Mario Raposo)在他的 “體外授精” 一書第5頁中的說法,在這一 領域內,除非擁有一種可以迫 使法律歪曲法律本身和生命的 “補充倫理”,否則,法學家 將無事可做。應強調人的自然 本質。因為其中包含著人的基 本尊嚴。如果讓人從 “試管” 裡出世,然後 “機械”地死 去,那麼,激勵我們道德財 產將不復存在。
將注意力集中到令人懷疑 的 “體外授精”時,我們可 以立刻就說,它不是替代生 物的一種模式,而是一種簡 單的輔助生育的方法。而且這種方法只能供患不育症的夫婦使用。
這裡,應該補充另外一些 極其重要的要素,其中包括 保障通過體外授精產生的胎 兒得到人的正常發育並考慮 孩子的權益。
因此,立法者從局部或整體 上規定已婚夫婦和沒有從法律 上進行財產和人員分離的人, 以及事實上尚未結婚,但在住 房和食宿方面與配偶相似的條 件下共同生活的伴侶才能從體 外授精技術中受益。除允許寡 婦使用已故丈夫的精子進行體 外授精外,禁止獨身婦女使用 此方法。
採取上述限制措施之目的在 於保障孩子擁有一個雙親家 庭。因此,歐洲委員會人權委 員會支持上述原則。根據歐洲 委員會的意見和大多數法例之規定,禁止所謂的 “母權替 代”。借腹生子協約是無效的 並且不產生任何效益,因為, 此種協約強迫婦女為他人而承 受妊娠之苦,而且生產後必須 將孩子交給別人。
母權是親屬架構的主體, 因此事先放棄母權的做法是 不允許的。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不 能輕易地對異體人工授精作 出規定。例如,瑞典的一項 法例曾允許異體人工授精, 但最近又加以禁止。
在葡萄牙,新技術立法委 員會支持異體人工授精並且 在一份以兩票之差獲得批准 的報告中對此進行辯護。然 而,全國人體醫學委員會, 全國生命科學倫理協會反對 異體人工授精。歐洲委員會 1989年作出的一項決議也否定 了異體人工授精。
全國生命科學倫理協會認 為,就生命和人的尊嚴而 言,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 從技術上獲得,同時也沒有 必要這樣做。該協會強調, 不能將異體人工授精視為對 自己有利的論據。因為,大 多數想用此方法得到孩子的 夫婦沒有足夠的精神空間參 與以倫理為著眼點的各種問 題的討論。他們往往在自己 真實的願望中遭到蒙騙。
據此,可以這樣說,生育 權不是無限的。出於對核子 權益的考慮,這種權力應受 到限制。
評價敏感的異體授精或體 外授精的試金石應是一流 的。克夫曼認為“所有婚外 受胎都是違反倫理道德 (天 主敦正式教規) 的說法是荒 唐的。事實上,在毫無尊嚴 和愛情的情況下,按正常方 式已生下許許多多孩子!”
基於人們用不同的方式觀 察世界,生命和人,以及在 人類社會尚未對異體人工授 精進行一次廣泛的辯論的情 況下,作為第一步,立法者 只能允許同體人工授精。
立法者不能違反公眾意願 而立法,因為公眾尚無思想 準備。
在這個問題上,應該認真 地考慮精子捐獻者的匿名權問題。
支持精子捐獻者的匿名權 的潮流很大,但也有人持反 對意見,這是因為葡萄牙共 和國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 孩子有權知道其生命的祖先 ,況且這也是人格的組成部 分之一。
最後,在完全假設的情況 下,應談談異體人工授精成 功時的父權問題。如果母親 接受人工授精,她所生的孩 子的父權應推測至其丈夫或 伴侶。在某些條件下,通過 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的父權 應屬於精子捐獻者。
毫無疑問,多餘的胚胎的去 向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首先應嚴格地控制“試管”內 培育胚胎的數量。原則上,所 有從“試管”內培育出來的胚 胎第一次轉移時應全部植入受 益者的子宮內。如果將全部胚 胎植入子宮會嚴重地損害婦女 或胎兒的生命或健康時,剩餘 的胚胎應保存,以供受益者將 來使用。如果受益者不可能也 不想使用時,則應將剩餘的胚 胎贈送給別人。
相信上述辦法是對如何處理 “具有人類潛力”胚胎的問題 的一種有力回答。
這一觀念之 目的在於禁止將胚胎用於具有 其它目的的研究或者對胚胎進 行任何額外的遺傳研究。最後 要說明的是,就像在文章中所 闡明的那樣,本文所涉及的事 均屬推測和假想。
所有的臨床或生物實驗活 動部應將保護人的尊嚴作為 自己的行動準則。
權力不能扼殺科學和技術 進步。然而,在整個研究過 程中,應十分謹慎,尋求平 衡和良知。在本期雜誌出版 時,讓我們共同努力,尋求 我們所做的各種工作之間的 平衡,以利於新的,而且是 負責任的發展。
我們所希望的不是建立一 座“人類工廠”,而是按一 定的規模發展人類並以保護 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行 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