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仲裁:一種新的司法形式

歐曼翎

仲裁是一種通過仲裁庭解 決爭端的方式,仲裁庭由當 事方選擇的人數不定的仲裁 員組成。當事方不僅可以決 定以何種適用的法律解決爭 端,而且還可援用衡平的原 則。在司法管理中,這種私 法制度正吸引著愈來愈多的 讚成者。因為,與通過訴諸 法院解決衝突這一傳統的途 徑相比較,仲裁有很大的優 點。

在列舉這些優點之前,應 指出,在普遍的承認仲裁的 法律制度中,仲裁一般只能 解決私人性質的涉及現有法 律的爭端。還有一些法律制 度則將仲裁限於解決商務爭 端,雖然澳門現行法律並非 如此。相信絕大多數可提交 仲裁的衝突具有這種性質, 因為在此領域,仲裁制度的 優點更為突出。

仲裁的優點

仲裁的確可對爭端作迅速 的秘密的裁決,並且裁決是 由當事方自己選擇的仲裁員 作出的。當事方是根據仲裁 員對爭議問題的專業技術知 識,對現實情況及私務涉及 的利益的了解作出選擇。

裁決的快捷是整個程序中 最重要的優點,因為,通過 訴諸法院解決爭端冗長費 時,幾乎總是給當事力帶來 重大損失。根據澳門內部仲 裁法,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 限可由當事方規定。當事方 未規定時,期限為從最後一 名仲裁員被指定之日起6個 月。既便如此,仍有人認 為,使仲裁過程更為快捷是 可能的,也是人們所期望 的。比如,在鄰近地區香港 已開始設想在此方面改進條 例。

通過仲裁當事方可按照自 己的願望私下消除爭端。相 反,大多數訴諸法院的案子 都會被許多與爭議問題無關 的人所知曉,然而有可能並 非所有的人對案子的結局沒 有利益上的牽連。這種易被 人知曉導致的公開性往往對 當事力不利,因為當事方幾 乎都是貿易公司。正如許多 人常講的,保密是《商務的 靈魂》o

仲裁的另一優點是當事方 可自己選擇仲裁員。這種選 擇不僅使仲裁庭的組成對涉 及的利益更為平衡,同時也 更為中立,並且仲裁員還可 能是所爭議問題的專家。在 私人商務範疇構成法律關係 標的的問題日益複雜和多樣 化,使法院、特別是普通管 轄法院的法官遇到了可以理 解的難題,澳門就是一例。不能要求一個受命審理刑事 或勞工問題、離婚案和遺產 分配案子的法官對商業和經 濟問題有關的各種現實有深 入的了解,更何況,這類問 題的演變異常迅速,要求不 斷更新知識。

當事方可以選擇規則也是 人們對仲裁感興趣的一個重 要的因素,同樣是較之司法 途徑的一個優點。司法程序 只能採用民訴法典的規則, 而民訴法典的制定僅著眼於 當事力的私人利益,同樣也 著眼於司法管理方面的公共 利益。維護公共利益使司法 程序非常複雜,而當訴訟僅 涉及純私人利益時,複雜的 程序往往顯得不甚妥當和沒 有必要。這種情況下,當事 方自行確定適用規則解決自 己的分歧,使之盡可能的簡 便、快捷、有利無弊。

以上可能是仲裁的主要優 點或總體的優點。但在具體 的個案中還有其它優點。在 國際貿易領域,這種解決衝 突的制度有兩個更為明顯的 優點:首先是仲裁員的中立 性,仲裁員是當事方自己挑 選的,而不是一個國家的當局選定的 ; 其次,在現代國 際仲裁中,當事方還有可能 根據案子情況選擇適用法 律,使採用的法律制度更適 合涉及的利益,無論是否存 在適合衝突的規則。此外還 有仲裁裁決的效力可得到司 法判決同樣的承認,其優點 是,在仲裁中當事方可事先 達成放棄上訴的協議,從而 使最終的裁決能更快地形 成。

1958年簽訂的關於承認和執 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至今已有一大批國家參加, 這樣,裁決的超越使法律管 轄空間的效力得以擴大,這 也是仲裁的一大優點。因為 沒有任何國際法手段能使法 院的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綜上所述,仲裁如今已被 視為貿易發展不可缺少的工 具和對投資尤其是外國投資 的鼓勵。絕大多數的國際契 約都載有仲裁條款,至少在 經濟和貿易發達的國家內, 仲裁是解決經濟和貿易方面 私人關係中出現的衝突使用 最多的手段。

澳門的現況

在澳門,所有仲裁的相對 優點都很明顯。對大多數居 民而言,法院的確是一個陌 生的機構,使用的是居民不 掌握的語言,適用的是陌生 的規則,所以是一個近而遠 之的地方。除此之外,當地 居民有求助中間人和把調解 作為體面有效解決私人衝突 的不容否認的傳統。相信在澳門的實際生活中,仲裁已被普遍採用,儘管以一種特殊的形式,因為缺乏正確和明確運用的法律手段。

隨著規範內部仲裁的六月 十一日N.29/96/M法令的生 效,澳門朝著建立一套有效 的仲裁制度的方向邁出了第 一步。然而不足之處在於還 沒有國際仲裁規範,澳門作 出的仲裁裁決的效力在外尚 無得到承認的機制。對澳門 作出的仲裁裁決國際效力的 承認將通過紐約公約的延伸 適用得到保障。不過,該公 約不適用地區之間關係的範 疇,換言之,無法解決澳門 的裁決得到在同一主權下共 存的其它自治和不同的法律 地區法院的承認問題。這一 問題的確是香港仲裁業者的 擔憂之一。香港的大多數契 約都包含有仲裁條款,其中 許多涉及到分佈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和利益。據悉這問題距解決相差甚 遠。中英會談的緊張使人無 法預見可在主權移交解決這 一問題。香港作出的裁決的 前景模糊不清,可能導致當 事方不再選擇香港作出仲 裁,而改選他地,即一個可 保證作出的裁決易獲承認和 執行的中國某地區。

顯然,澳門應為其法律制 度獲得保障,力爭使澳門作 出的裁決無論在國際上,還 是在地區間均能獲得承認。

此項工作必須抓緊進行,因 為香港提前進行的結果可能 有力地推動澳門的仲裁工 作。

最後,尚缺規範國際仲 裁,國際仲裁是仲裁制度最 重要的手段。誠然,考慮到 澳門市場的規模,單純內部 仲裁將不會有大的影響,並 且可以預見,隨著小額錢債 法庭的設立,很多可通過仲 裁解決的案子在司法架構內 將有更為經濟的審理辦法。

同樣,人們期望國際仲裁 在澳門有一個大的發展,國 際仲裁是吸引外資的一個方 面。我們所處的地區,具備 基本條件進行國際仲裁的地 區很少,幾乎所有的都是新 近出現的,比如,新加坡僅 在1994年12月才採納了樣板法 律UNCITRAL作為國際仲裁規範。香港無疑是頗有影響的 國際仲裁中心之一,但是, 只要其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未 來效力問題未得到明確的解 決,就不能對涉及中國因素 的仲裁提供保障。這已使很 多有上述情況的國際契約近 來都選擇新加坡作為進行仲 裁的替代地區。

在這種格局下,澳門可以 而且應該尋找自己作為國際 仲裁中心的空間,為此,只 要確定必要的法律手段,並 將之與其它有利條件( 對中國 巿場所處的地位、齊全的低 成本的基礎設施、通訊和交 通工具等) 加以推廣足矣。然 而,仲裁作為私有企業最佳 的上壤,經濟界人士以及在 商業領域提供技術協助的專 業人士的努力和興趣對仲裁 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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