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葡葡萄牙城市規劃法(簡介)

費爾南多.阿爾維斯.科雷亞

觀念

城市規劃法是個還年輕的 法律學科,但近年來重要性 不斷增加。它由一系列有關 土地佔有、使用相改造的法 規及範疇組成,也就是說, 由有關對這一財產的干預和 使用形式 (為了城市化、建 築、農業和林業、增值、自 然保護、恢復歷史遺跡等) 的一系列法規及範疇組成。城市規劃法的這一概念—— 它建築在廣義的“城市規 劃”之上 ; 作為一種科學, 它以從整體理解的國土而不 僅僅以城鎮為對象 (因為後 者不作為有本身獨立和孤立 的生命實體,而是受其所嵌 入的廣闊國土各種因素的影 響) ——不為某些作者所接 受,這些人對它所包括的範 圍太廣提出異議。所以有人 認為,城市規劃法僅由與 “城市合理布局”有關的法 規構成 (其計劃、經濟—打 政運作及相應的保證城市安 全、衛生和城市建築的美觀 等等) ,或者從稍微廣泛一 些的意義上說,僅包括規範 行政當局和個人正確安排以 城市建設為目的的對土地的 佔有、使用和改造的法規, 這就包括了土地用於農業、 林業、牧業和狩獵的目的。城市規劃法的精髓在於協調 在土地——從本質上看它是 匱乏和不可再生的——這種 財富的使用和改造中的各種 利害關係,因此,構成城巿 規劃法的法規的首要作用是 考慮各種利益並解決在使用 土地方面出現的利益衝突 (這種考慮包括三個方面 : 相抵觸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 益之間、不相吻合的公共利 益之間以及不同的個人利益 之問的衝突)。

對象

城市規劃法包括以下四個 大的方面 : 規範土地的佔 有、使用和改造的法律規 則,或者說,確定土地使用 的種類和方式的法規,這些 法規可以源自法律或者 (像 更頻繁地出現那樣)源自巿 政府的上級、巿政府和巿政 府下級的城市建設計劃—— 地區性土地布局計劃、特別 上地布局計劃、市政上地布 局計劃 (包括巿政府指導性 計劃、城市化計劃及詳細計 劃) ; 土地法和土地政策 (其中包括私有土地產權城 巿規劃制度和公共當局干預 城市土地及可城市化土地的 機制) ; 城市規劃管理的法 律文件 (例如以公共用途為 目的的徵用、城市區域和地 段的劃分、頒發私人工程執 照。和行政當局與土地所有 者合伙等) ; 建築 (行政) 法,包括建築樓宇應遵守的 技術和法律規則——不僅僅 是關於建築物的安全、衛生 和美觀的法規,而且還有根 據法制社會國家的原則旨在 保證房屋有益於健康並且真 正符合居住者尊嚴的條件 (空間、照明和舒適等)— —的法規。

性質

就城市規劃法的性質而 言,儘管有人認為它是一個 獨立的法律門類,但顯然多 數人的觀點是把它當作行政 法的一部分或者特殊領域。把城市規劃法納入行政法範 疇和多種因素造成的,例如 構成其對象的法律關係的性 質、其主要法律文件的範圍 (規章、行政行為、行政合 同和行政責任)、 在該等文 件中的行政保障、其根源和 歷史沿革 (確實,城市規劃最早的法律規則是各巿政府 制訂的,後來才延伸到國 家,它們是公法的主要主 體”,以及其法規的目的 (解決代表空間布局的公共 利益和代表上地私有產權的 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城 市規劃法雖然不具備法學獨 立門類的性質,但應當承認 它是一個固有的實體,這一 點在它能改變有時甚至糾正 行政法的原則和總體種類劃 分這一事實上表現出來。

特點

被視為行政法中一個特殊 門類的城市規劃法具有一些 使其在行政法中擁有突出地 位的特點。這些特點是 : 法 律淵源的複雜性 ; 法規的可 變性 ; 規則的內在區別對待 性。第一個詞語系指在城市 規劃法中包括相互結合的一 般法規相地方法規,而後者 (突出地表現在城市規劃中 的包含的法規) 具有特殊的 重要性。第二個詞語表示的 意思是城市規劃法的法規具 有某種不固定性或者不穩定 性,它不僅表現在適用於全 國的城市規劃法規經常修改 上 (主要由於空間布局造成 的問題及其解決辦法的發展 變化) ,而且還表現在城市 規劃方案的靈活性上 ( 確 實,這些方案不是一成不變 的,而是要通過修改適應城 巿規劃現實的發展變化—— 例如關於修改城市上地布局 的3月2囗第69/9O號法令)。城市規劃法條款中的第三個 特點是這樣的事實,即它們 的目的是確定領土的不同地 區或區域的命運及不同地段 使用的形式和密度,鑑於土 地的位置和使用種類及程度 不可能完全一樣,而是由於 地段所處地區不同而不同, 所以城市規劃法的法規必定 具有區別對待性,這是造成 它們所涉及的地段之所有者 ——或者其它物權的權力人 ——之間的不平等。城市規 劃法規的不平等性雖然是該 等法規性質的一部分,但 是,根據憲法第13條和266條 第二款規定的平等原則,應 當通過法律調整或適當的機 制,例如通過城市規劃造成 的益處與負擔抵銷的技術, 來消除、至少減少這種不平 等性。

教學上的獨立性

城市規劃法在教學上的獨立 性表現在納入了高等教育課 程,尤其是納入了法學學士課 程、年度課程或季度課程,教 學綱領中包括行政法中這一學 科的一般原則和基本範疇。近年來它越來越得到支持,這不 僅因為所具有的巨大的理論意 義 (例如城市規劃引起的特殊 科學興趣及其在我國法律制度 的某些基本法律原則——諸如 私有產權的憲法保障原則和憲 法的平等原則——中產生的後 果) 和組成城巿規劃法的內容 的實際意義,而且還因為人們 普遍相信,培養研究該學科所 含內容的法學家具有很大用途 甚至必要性。

類似的學科

城市規劃法與國土整治法 的關係非常密切,甚至難以 在兩者間劃出嚴格的界限 (尤其是在承認上述城市規 劃法的廣義觀念的情況 下)。無論如何也不能否認 領土整治法較之城市規劃法 目的更為廣泛 : 後者關心的 是確定和監督土地使用方面 法規的執行,而前者則正如 國土整治歐洲憲章 (l983) 規定的那樣,首先著眼於各 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即 所謂發展整治) 、自然資源 的管理、國土的合理使用和 公民生活素質的改善。同 樣,城市規劃法與環境法之 間的接觸點也很多。它們儘 管聯繫緊密,但是是兩個獨 立的法律學科。它們之間的 緊密關係主要是來自這樣的 事實,即城市規劃法主要受 到環境法的影響,因為其法 規 (尤其是城市規劃方案方 面的法規) 雖然是間接的,但 也著眼於環境保護。

新時代

葡萄牙城市規劃法律大廈近 年來進行的改革是深刻的,主 要表現在頒佈並根據當前城市 規劃實際修改了一些規範城市 規劃法主要範疇的一般法規 (雖然有人批評內容分散並且 難以連接,所以需要繼續完成 已進行的立法改革和其它應迫 切進行的改革,制訂一部能囊 括城市規劃法一切法律淵源並 使之系統化的城市規劃法 典) ,另外,還制訂並通過了 一些地區國上整治計劃相大量 城市國土整治計劃 (應當強調 指出,在葡萄牙陸地部分,現 在尚沒有已通過和批准的巿政 指導計劃的城市已為數極 少) 。這生變化——它們涉及 城市規劃法的兩個基本支柱 (總體範圍的法規和地力範圍 的法規,特別突出的是巿政計 劃中包含的後者的內容) —— 正是將稱之為葡萄牙城市規劃 法的新階段或新時代的出發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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