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犯罪及罪犯法案

圓桌會議

“有組織犯罪法案”安排7月10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作最後通過,此前曾作 一般性投票, 原則上通過其最終文本。

與先前的期望相反,因需要對一些方案加以檢討,法案被送回專責委員會討 論。

對原先確定的日程所作的修改,在某種意義上使本圓桌會議既定目標“貶值 ”了。是次圓桌會議原本就訂於7月11日舉行,當時考慮的是該法案可能會在 此日期前成為立法會本年會期間通過批准的法律之一。事實並非如此;然而 ,為了尊從7月底出本期簡報的出版計劃,我們打消了開始時的猶豫不決,讓 討論按既定日期進行。

我們的出發點是,該法案的一些有爭議的解決方案勢必會成為焦點,特別是 第一條和第三條*。然而上述事實並不能改變我們舉辦是次活動的初衷。我 們無法預見法案的進展和法律最終文本,無論如何,我們在此發表的圓桌會 議的內容 (一位司法官、一位檢察院的檢察官、一位治安部隊方面的法學家 和一位律師參加了是次會議)毫無疑問將成為反罪惡政策問題的一個警報, 並為之作出重要的理論貢獻。

澳門,1997年7月12日

包偉鋒

* 為了更好地把握與會嘉賓提出的一些問 題以及某些說法的背景,有必要將上面提 及的有組織犯罪法案的第一條和第三條摘 錄如下:

第一條
(黑社會的定義)

一、為著本法律規定的效力,由兩人或多 人構成的組織而其存在以協議或協定或其 它途徑表現出來並從事下列一項或多項罪 行者,概視為黑社會:

a) 殺人及侵犯他人身體完整性;
b)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綁架及國際性販 賣人口,
c) 威脅、脅迫及以保護為名而勒索;
d) 操縱賣淫、淫媒及作未成年人之淫 媒;
e) 犯罪性暴利;
f) 盜竊、搶掠及損毀財物;
g) 引誘及協助非法移民;
h) 不法經營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聯 群的不法賭博;
i) 與動物競跑有關的不法行為;
j) 供給博彩而得的暴利;
l) 違禁武器及彈藥、爆炸性或燃燒性物資, 或適合從事刑事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及二 百六十五條所指罪行的任何裝置或制品的 入口、出口、購買、出售、制造、使用、 攜帶及藏有;
m) 選舉及選民登記的不法行為;
n) 炒賣運輸憑證;
o) 偽造貨幣、債權證券、信用卡、身份 及旅行證件;
p) 行賄;
q) 勒索文件;
r) 身份及旅行證件的不常扣留;
s) 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咭;
t) 在許可地點以外的外貿活動;
u) 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 飾;
v) 非法擁有能收聽或干擾警務或治安部 隊及機構通訊內容的技術工具

二、上款所指黑社會的存在,不需:

a) 有會址或固定地點開會;
b) 成員互相認識或定期開會;
c) 具號令、領導或級別組織以產生完整 性和推動力;或
d) 有書面協議規範其組成或活動或負擔 或利潤的分配。

第三條
(黑社會的推定)

—、 以下人員作為黑社會成員加以懲處:

a) 保管或控制黑社會冊籍或節錄部份或 賑冊、會員名單或黑社會儀式專用的服 飾;
b) 參加黑社會所舉行的儀式;
c) 參加黑社會集會;
d) 使用具有黑社會怔質的任何證件或暗 語;

二、 使用黑社會的具指揮和領導性質的名 銜或代號者,無論這些名銜或代號是否是 傳統的,均視作黑社會的指揮或領導加以 懲處。

包偉鋒:我先提一個不以任 何人為對象的小問題:澳門 最近發生的事情為甚麼會達 致激起公憤的地步?難道是 警察和撿察院沒有進行調 查?難道是法院沒有審判? 發生的事情可以解釋已經提 交立法會審議批准的有組織 犯罪法案嗎?

柯宗成:這項立法舉措的部 份起因是警察的調查體系尤 其是預審一級未能收到成 效,面對1/78/M號法律,警 察難以將那些他們認為卷入 了有組織犯罪的人交付審 判,而且在取證階段難以在 法庭上評估犯罪事實。這促 使我們認為有必要修訂這項 法律,這種舉措後來演變成 一個涉及範圍更廣的想法, 我認為,警察希望擁有更有 效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希望 對實質部份作深刻的修改, 這就如同提交立法會的法案 所表明的那樣。我要重申的 是,他們希望對可操作部份 作修改,因為警察在工作中 的努力付諸東流。這就是刑 事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生效 之後所發生的情況。

趙約翰:如果要回答開始提 出的問題的話,我自說,並 不是因為缺少審判法律饞沒 有得到執行。其原因並不是 沒有定罪,法官並不關注定 罪和不受理數量的純統計學 標準。然而我可以通過對模 式相同的葡萄牙和澳門體系 的比較指出如下這一點,澳 門的定罪數量高很多。

法庭的決定,尤其是定 罪,具廣泛的預防功能和特 殊的預防功能。而我們是次 座談會最關心的是這種廣泛 預防的主調。當社會處於危 機、焦慮的時候,當人心不 安的時候,人們自然希望法 庭嚴懲犯罪,讓判決具懲一 警百的作用。具警世作用的 廣泛預防還司能具有安撫人 心的心理功效。然而,我們 這樣的想法並不太正確,因 為法庭不能以純粹的時機標 準行事。法庭必須扮演深思 熟慮和嚴肅的角色,作為司 法權,其運作應有點類似剎 車閘,是社會“風暴”的間 歇。因此,本人作為法官, 對立法政策抉擇特有一些保 留。法庭進行審判,當必須 加以定罪時就予以定罪,並 實施現行的法律。如果頒佈 了新的法律,法庭一定會執行。

我並不害怕認定如下這一 點,當我四年前來到澳門時 見到的現行規範性文件當時 是可以滿足法庭上所進行的 反犯罪鬥爭的需要。如果制 定新的法律,在附屬權利的 若干方面作修詞,可能會造 成問題。另一方面是提交給 立法會的有關有組織犯罪的 法案的實質部吩,那些創新 的部仿並不包含真正意義上 的新東西,因為刑事法典和 l/78/M號法律都已經有了這 方面的規定。在附屬部份則 多次重複了新的刑事訴訟法 典已經包含的解決方案。

白禮士:我是在治安協調員 的辦公室裡纔理解到對犯罪 的增加所持有的極大憂慮。三、四年前這方面的憂慮是 強烈的,儘管市民的安全從 來沒有被忽視過。那時的治 安負責人甚至持一種很有意 思的看法,即澳門犯罪率的 增長與路環監獄中的囚犯人 數的減少的比率是一樣的。這是否意味著抓得少了呢? 抑或司法不足以打擊罪犯、 使之得以再次犯罪呢?

我從來不對該問題持特別悲觀的態度,在開始議論法庭對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沒有 予以適當的重視,而且僅僅局限於在審判的時提供的證詞的時候尤為如此。我歷來拒絕接受這種類型的解釋,因為我瞭解審判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以便弄清事實的真相。

發生的情況是,工作艱辛 的治安負責人對聽證結果感 到失望。他們說一些被指控 犯了黑社會罪的人無一例外 地都祇定了其它的罪,如偽 證、協助非法移民等,但從 來沒有被判警察追查的那項 罪行,即從屬黑社會的罪 行。這樣警察開始感到有必 要在法律上採取打動,使之 可以應付此類罪行的增加。在過去一段時間裡越來越詭 秘的此類罪行造成了很大的 擔憂,其組織和犯罪手段更 加詭秘,尤其是作案的目標 不僅僅是要加強地位,而且 要使現有的體系癱瘓從而取 代政府。

治安和立法領域嚴肅性的 缺乏被明顯誇大了,確實應 該予以回應,必須有所反思 並在立法領域有所反映。然 而我們必須保持沉著,不能 據此就建立一些像法律這樣 的機制,否則有可能將本澳 變成警營,甚至走得更遠, 變成一個警察國家。必須避 免這樣的作法,因為此類解 決方案總是由一些非常特殊 的時機推動的,我們可能會 將局部混同於全局。我的意 見是,有組織犯罪的增加應 該予以回擊 ; 但鬥爭的手 段,尤其是法律的手段,必 須經過深思熟慮,以避免可 能會波及無辜的極端作法 。

本人不同意一些人的看 法,它們說現行法例不足以 回應犯罪的增加,儘管本人 認同現行法例必須加以完 善。我覺得很重要的一點 是,不要將法律作為唯一的 反應手段來強調。向立法會 提交法案的同時,應在警方 的調查方面下點功夫。治安 應是每天都要考慮的問題, 不能祗是針對發生的情況採 取行動。我覺得 (本人無意 傷害治安負責人,他們為澳 門成為一個安全的地力作出 了最好的努力) ,治安工作 中存在漏洞。警察應該每天 都工作,無論是從預防的角 度還是從打擊的角度看問題 都應是如此 ; 主要由外部和 時機因素推動而採取行動的 作法,可能會阻礙達致真正 的目的。

陶志豪:我們今天在這裡聚 會的主要原因是提交給立法 會的有關有組織犯罪的法 案。這項法律行動的起因是 圍繞博彩問題發生的嚴重的 暴力,以及黑社會幫派之間 的暴力活動。我認為,我們 不必閃爍其詞或使用過於技 術性或法律性的語言:當法 案被命名為“有組織犯罪 法”時,就意味著該法案的 矛頭指向黑社會的幫派,這 同樣是1/78/M號法律的目 的。

問題是賭場內外的暴力活 動加劇,治安負責人以及公 眾輿論都感到恐懼,之所以 要採取這項立法行動,是因 為暴力現象加劇,是因為血 淋淋的殘酷場面成了新聞界 最搶手的報道對象,我認為 這並不是一條正確的道路。之所以要加大法律的力度、 僅僅因為幫派組織和內鬨在 外人眼裡加劇了,這可能不 是最佳的途徑。我不能不在 是次立法行動中看到一個工 具,而其目的是安撫平息面 對光天化日之下所發生的事 情和影響人們正常生活的情 況而感到的焦慮心情和公眾 輿論的恐懼。

包偉鋒:然而,要通過批准 一份以本法案的目的為宗旨的法律,會引起其它類型的 擔憂。

陶志豪
我不否認法案提出的功績,但 我認為立法行動不能祇回應治 安和巿民福祉工作中的最緊迫 的關頭。

陶志豪:可能是這樣的。讀 過法案的兩個文本之後,特 別是讀過後一個文本之後, 我認為那些新東西並不是那 麼好,附屬部份有幾點內容 是例外,有一些新的東西。但是,好的東西或許不是真 正的新東西。我不否認法案 提出的功績,但我認為立法 行動不能祇回應治安和市民福祉工作中的最緊迫的關 頭。我不是說法案是眼中的 沙粒,不是說該法案的目的 僅是讓市民感到安全,因為 人們想到政府正在控制局面 甚至著手在這方面訂立新的 法例。但是法例的修訂和立 法、行動不能像現實情況的發 生那樣出現,這就如同澳門 的情況,由於沒有正式外表 化,地下暴力活動沒有形成 犯罪也沒有被打擊。打擊此 類犯罪行為是很重要的,無 論它們是否在公眾輿論中造 成影響。

澳門的黑社會幫派多年前 就已形成,這種情況並不是 昨天纔出現的,沒有人對此 有疑問。多年前已經出現, 有架構,有組織。在澳門這 樣各種利益和權力交錯的地 方,黑社會幫派本身就構成 了一種權力,與行使主權的 其它合法和正式的權力共 存。以有組織犯罪為基礎的 幫派權力,是一個侵犯法 律、司法和社會賴之得以組 織起來的民主基礎的反動權 力,因而應該予以打擊。

柯宗成:如果說這項立法行 動與前任保安政務司有關係 的話,那麼它並不能在現任 政務司身上完全體現出個 性。它確實是應犯罪活動的 昇級而出現的,這一點原來 就是可預見的,但它是件重 提的往事。白禮士博士以前 是治安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他可以證明很久以前治安警 察廳長和保安政務司多次提 到有必要更新1/78/M號法 律,或採取別的立法行動以 回應警察感到受牽制的一生 方面。但是,保安政務司的 基本考慮在很大程度上一直 集中在次要的問題上,最需 要在法律上介入的東西是訴 訟性質的內容。當然,我們 總是對那些順心的事感到親 切。如果我們有一個懲處末 成年人的特殊體系,我們的 日子會順心得多,因為最使 我們擔憂的是在學校附近招 募小孩,為此我們必須擁有 機制......

白禮士:這是一個極其重要 的問題,而人們一般不太重 視這個問題。今天大家都知 道 (趙約翰博士比任何人都 清楚,因為他幾乎每天都審 案) 法庭審判的被告的年齡 組別,他們可能已有幾年的 犯罪經歷,我們相信他們在 十二、三歲或十五歲的時候 就被招募了。我們大家都知 道這一點,但怎麼採取預防 性的行動避免這種情況呢? 應以學校和家庭為對象開展 甚麼樣的活動呢?

柯宗成:有過一些這樣的活 動,包括凝聚街坊會和其它 社會團體的努力,致力於在 社會層面上對這個問題作出 回應,當然,所取得的效果 並不顯著。無論如何,從法 律角度來說,我們一直要做 的是建立一個懲處末成年人 的特殊體系,因為他們受刑 事不可歸責性的保護,很容 易淪為犯罪的工具。在降低 不可歸責性年齡門檻的問題 上我們並不是極端主義者, 但我們希望能找到某種制度 化的反應手段,使我們得以 將這些小孩引向正道。這個 問題不僅僅涉及治安。我們 希望新的未成年人監護組織 能作出回應......

白禮士:......未成年人監護 組織草案已經存在兩三年 了,但一直沒有通過和發 表,這並不是能解決我們面 對的所有問題的法案。目前 的未成年人地位已經具備了 成功預防犯罪的有效機制。

問題確實存在。我在澳門 已經十年了,比較瞭解這個 問題。不久以前,未成年人 幾乎從未被控罪,因為當涉及未成年人犯下罪行時警察 並沒有用必要的嚴肅性處理 問題。或許警察是有道理 的,因為當時並沒有可容納 這些未成年人的機構,如果 強制收容他們的話。甚至於 未成年人教養院沒有以女性 未成年人為對象的一翼樓 房,仿佛婦女是不犯罪 的......這種情況確實發生了 變化,但並不是因適當的努 力也不在適當的時機。沒人 知道我們今天是否在公正地 支付這張賬單!

柯宗成:與治安相關的問題 上所作的調停太多了,或許 是因為公眾言論中有太多的 慷慨,這些言論容許這樣的 價值觀念並使之“合法 化”。前面已經提到,我們 的目的是在尊重權利、自由 和保障的前提下改變訴訟機 制,如:在證據的收集、登 記和呈堂上盡可能地利用新 技術;形象和身份的保護和 認定的手段,如有可能就盡 量求助於視聽手段;加強與 鄰近地區和國家政府間的合 作......

包偉鋒:過度的慷慨出現在 一個奇怪的時候:我們手中的法案要通過的時候,而該 法案包含的概念可以使我們 擺脫我們所面對的真正的立法政變。

趙約翰:我完全同意,但請 允許我澄清先前的說法,當 時我說我們擁有的法律是好 的,是可運作的,特別是1/ 78/M號法律。我不主張法律 的不可變更性:法律改變 了,原則保持不變。本人當 時的說法是要回答包偉鋒博 士提出的法庭是否審判的問 題。而且正是要說明法庭在 做它們的審判工作,做得相 當多,同時也作出了很多的 定罪判決。

包偉鋒:並不祇是一個挑 釁。博士您知道,對法院的 批評中有一種說法,認為對 有組織犯罪沒有予以定罪 。

趙約翰:是的,是這樣的, 但是就這種罪行本人已經解 釋了為甚麼很高的控罪率的 另一面卻是很高的有組織犯 罪的不受理率(這並不意味 被控團伙犯罪、綁架、勒索 等罪行的人不因其它指控而 被定罪)。當出現多項指控 時,很多情況下是對團伙犯 罪的指控落空,因為其它指 控是有效的。我認為,我們 t必須清楚地瞭解這一點。

作為審判官,我不能不維護司法體系,作為法官,我 不能說我沒有法律用於定罪 或撤銷指控,我們有我們的法律,而且法律在必須運作 的時候是運作的。我承認這 個法律有時不是十分有效。當我行使公正的時候,我並 不奢望所行使的公正是完全 的公正,在法庭上出現的公正是浮冰的尖頂......

包偉鋒:無論如何法官是不 負責為所指控的事實提供證 據的。

趙約翰:正是如此。然而我 也不希望把我自己擺到打蛋 機的舒適位置上對別人說: 法官在這裡,你們拿證據來 讓我們定罪。法官無疑負有 引l導聽證會的責任,在證詞 的聽取和證據呈堂的引導上 具推動作用。無論如何,必 須將證據提交於訴訟程序以支持控罪的是檢察院。然 而,當我就現行法律採取這 樣的立場的時候,我並不是 反對作變更的。我知道法律 必須加以完善,甚至在實質 內容方面亦是如此。另一方 面,我希望在此表明本人完 全讚同陶志豪的意見,即法 律可以倉促一些,如果是為 了回應一種突然發生的情況 的話,我們所討論的法案就 是這樣的情況。等待批准通 過,如同現在的情況,會演變的社會的其它原則,在這 成一個產生混亂的因素, 因為會影響一個以民主為目 標樣社會裡,除了治安方面 的價值,還有自由方面的價值。對不同價值的因時治 宜,正是立法者所必須的。

趙約翰
富我行使公正的時候,我並不 奢望在法庭上出現在我面前的 就是事實的真相 ; 在一些案例 裡,我覺得我僅面對別人希望 帶結我的真相,(......)。因此 我反對推定,尤其是刑事法中 的“從法律到法律”的推定。

不久前本人提及了次要問 題,但後來沒有再次涉及。身為審判官的我,感到存在 一些不足之處,其中之一或 許可以得到改善,它與如下 情況緊密相關:很多時候我 們祇有被告在庭審上作的供 詞,除此之外確實甚麼也沒 有。人證相當局代理人有時 不能出庭,對聽證會延期的 訴訟限制,使真相不能完全 出現在法庭上。

包偉鋒:為了證據的呈堂是 否必須改變法律呢?

趙約翰:或許需要建立機 制,目的是應控力的申請尤 其是應檢察院的申請使聽證 會具更大的靈活性。法律確 實已經規定可以中斷一場聽 證會,以便可以採取一些特 定措施,但是,因證人缺席 造成的第二次延期已經是不 可能的了。作這樣的小改 動,將有助於證據呈堂機 制。

有一些定罪是以被告本人的證詞為基礎的,因為他們 開口說話了,但如果他們到 了法庭就不說話......確實有 在刑事起訴法院上提供的供 詞,因為對警察所作的供詞 不能在審判中使用,但如果 供詞不可靠,耶麼不僅定不 了團伙犯罪的罪行,甚至連 其它的都談不上了......

包偉銓:像有待批准通過的 法案這樣的法律,其目的是 建立穩定並對有組織犯罪予 以回應,使律師有可能提出 不計其數的違憲問題,這是 否可能產生不穩定的惡劣後 果呢?

陶志豪:我認為是的,確實 有這種風險。該法律有可能 產生真正惡劣的後果。我們 顯然不能將那些使用該法律 以指控違憲性、阻礙法律實 施的律師納入計劃。但同樣 清楚的是,如果法律包含違 憲性,那麼是律師以及法官 和檢察院負責指控法律的違 憲性而下是實施該法律。

事實上,通過推定體系行 事,我們就非常接近那條分 割合憲性和違憲性的灰色地 帶,法案中有意義的內容就 是第一條,裡面有立法者為 清除那些其打為完全沒有定 義的典型人員的所作的考 慮,從第一條的正文部份看 不出任何的刑事不法行為。法則的實質將完全立足於此 後列出的罪行的法律類型, 而這些罪行已經在現行的法 律中作了規定和分類。

趙約翰:不止如此,請允許 我說兩句。法案第三條建立 了推定,而且是“從法律到 法律”的推定,對立於1/78/ M號法律第十二條的“唯法 律”的推定,如果將第三條 與上述事實聯繫在一起,那 麼我認為......

陶志豪:事實上,我們可能 正踏在違憲性的邊界上。

白禮士:就像我們在這裡所 說的那樣,已經具理論基礎 的 “秘密結社”概念並沒有在這份法案中得到尊重,尤 其是缺乏穩定、持久等可能 性。相反,我們可能正在超 越那些與其它法律形象有關 的領域,如同謀和同犯。我 們不能陷入這些概念的亂麻 裡,因為如果我們這麼做 了,那麼法律就會甚麼也澄 清不了,祇會使事情複雜 化。另一方面,大家都知道1/78/M號法律以及本法案的 附屬原則是列舉了所以推定 犯罪行為的標誌,這樣,如 果1978年的法律事實上已經 有了一些標誌,有了一些明 顯的事實標誌,那麼其擴展 就沒有達致我們現在所希望 的地步,如第一條的主題部 份提到兩人或多人,在後面 的s) 款則提到擔保卡或信用 卡的濫用,本人確實不知道 指的是甚麼。

趙約翰:...或提及違法物 品的那一款......

白禮士:正是如此。除了內 容未加定義的術語,還有其 它的一系列的點,這使本人 感到憂慮,儘管認同七八年 的法律可以完善,但本人並 不同意這樣做。如果目的是 創造條件讓法庭上有更多的 定罪,那麼請允許本人對能 否通過這樣的途徑達致目的 表示懷疑。這是因為本人很 難將無辜推定的憲法性原則 和這類法律推定聯繫起來。我想澳門不會有任何法官會 在一場刑事審判中放棄無辜 推定的原則。從屬犯罪團伙 的推定性標誌應繼續存在, 但絕不能替代證據的適當和 深思熟慮的提出。

趙約翰:然而,這些標誌甚 至也必須在法庭上得到支 持。我們經常在庭審中面對 被控以從屬黑社曾罪名的被 告。然而,最後能成立的是 非常的少。在一些案例裡我 們尚有嫌犯的部份供詞,但 我的經驗告訴找,生活現實 的豐富內涵是我們的想像力 所不能企及的。我們可能認 為人的想像力可以描繪出從 未發生的事情,但生活告訴 我們,立法者並不具備描繪 所有事情的能力。當我行使 公正的時候,我並不奢望在 法庭上出現在我面前的就是 事實的真相 ; 在一些案例 裡,我覺得我僅面對別人希 望帶給我的真相,即我前面 提到的浮冰的尖頂。

有兩種情況是社會所不能 熟視無睹的:當法官害怕時 和當法官匆忙行事時。在這 個例子裡,首先法官沒有睡 覺,當然市民也沒有睡覺。我並不是要據此說明法官是 某種道義保護區,我的意思 是我們,必須明白善意的人必 須想到生活中存在我們在很 多時候無法想像的情況。正 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本人反對 推定,特別是刑事法中的 “從法律到法律”的推定。

白禮士:重要的是法官不要 與推定聯繫在一起,而且不 要剝奪法官評估證據的自 由。

這個立法程序開始時希望 達致的目的是有更強更好的 警察,希望檢察院在證據的 呈堂方面有更顯著的進展。我不是說現在沒有,而是說 所有的改善都是積極的。我 們必須擁有準備更充分的高 質素的警察,因為現有的警 察從未達致階梯的最高平臺 (不能以此攻擊我們的警察 隊伍,他們為保障市民的安 全作出了最好的努力)。致力警察隊伍質素的改善是非 常重要的。

白禮士
本人不同意一些人的看法,他 們說現行法例下足以回應犯罪 的增加,儘管本人認同現行法 例必須加以完善。我覺得很重 要的一點是,不要將法律作為 唯一的反應手段來強調。向立 法會提交法案的同時,應在警 方的調查方面下點功夫。治安 應是每天都要考慮的問題,下 能祇是針對發生的情況採取行 動。

包偉鋒:所說的這一切包含一個因素,它促使我提一些 問題。刑事訴訟法典最近剛 生效。在此之前通過了新的 刑事法典。為甚麼在修訂這 兩部法典的時候沒有談論這 些問題呢?

白禮士:在兩部法典生效之 前曾建議改善法律的效率, 如訴訟方面:很久以來都在 講,改變某些種類的罪行的 訴訟方式是很重要的,即改 變在習慣實施的刑罰方面司 法活動發生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典已經生效, 但這種情況沒有改變。討 論……

柯宗成:沒有推動公開討論。

白禮士:是的。政治上考慮 的是盡快讓本澳擁有刑事法 典和刑事訴訟法典這兩部如 北重要的法典,希望它們在 1999年後繼續有效,這就是 為甚麼討論沒有像所期望的 那樣廣泛。

趙約翰:我認為,儘管這些 法律文件是新的,但在某些 方面有失誤。如其中一個失 誤對我而言是很明顯的:被 害人出庭次數比例的減少。嫌犯的供詞和被害人的證詞 產生衝突可能成為正常的。即如下一點可能是正常的: 證據的提出過程中的辯論原 則。然而被害人是極少出庭 的。我並不是討論嚴重的罪 行,而是涉及那些最簡單的 罪行,這後一種情況是經常 發生的。可能訴訟機制會有 不同的規定,包括證人的保 護。

包偉鋒:但我們不具備條件 或份量以建立一個證人保護 計劃。不僅包括身體保護, 而且還涉及這樣的計劃所必 需的非常高的經濟費用。

陶志豪:然而,也許問題在 證人保護計劃開始之前就已 經發生了。趙約翰博士不久 前說審判官不應倉促行事, 因為涉及公正,這樣的作法 是不好的。我完全同意。然 而,立法者同樣不能倉促行 事。如果倉促立法或為了回 應某些集體歇斯底里現象而 立法,那麼他就不是在履行 他的使命。

可能包含在這項立法行動 中的倉促成份,可以解釋嫌 犯辯護中發生的一些限制以 及向嫌犯提供的保障中的一 些混亂情況,使可以反駁控 方的證據,這是不能容許 的。我不想知道是否存在表 明從屬某一黑社會組織的標 誌;嫌犯確實在辯護的保障 方面擁有相同的全部權利。如果我們沒有例外的法庭, 實際上是沒有的,那麼我們 就不可以有例外的法律。

柯宗成:就我們不可以有例 外法律的話題說幾句。沒有 權利、自由和保障方面的壓 力,我們很難保護好證人或 被害人。隨即也就產生了反 駁的問題,證據中介的問 題:如果我們希望充分行使 這些權利,那麼任何此類行 動都將流產。

陶志豪:然而您確實同意沒 有一等嫌犯和二等嫌犯的分別。

柯宗成:是的,我同意。但罪行是有一等和二等的區別。

陶志豪:但從刑事和刑事訴 訟的角度來看,全部都應一 視同仁。

柯宗成:我認為是這樣的。但我發現這個原則與打擊有 組織犯罪鬥爭的目的之間的 相互兼容是困難的。

這樣我們可能走回頭路。為的是可以說打擊刑事犯罪 鬥爭有不同的形式。在運作 協調方面尚有許多事情要 做,警察的宿願是檢察院更 多地參與證據的提出,這一 點是根本性的。我們已經有 一些集中力量的跡象,儘管 強度不一,但這種合作現在 是極其重要的,必須運用新 的刑事訴訟法典予以加強。

白禮士:請允許我插幾句話,談談我作為一審法院檢 察官的經歷。我一直很擔憂 檢察院在庭審中缺乏這方面 的努力,這種努力應盡可能 地有效,主要在證據的提出 階段。這樣的努力目前在繼 續。僅僅是因為當時出現了 司法官人數短缺的問題,其 人數不足以以一種排它性的 方式履行審判的任務。隨著 一些本地司法官的就職,我 認為問題正縐向於得到解 決。

陶志豪:政府應關注犯罪活 動加劇的跡象,關注市民極 度不安的跡象,但不能祇是 跟在事件後面轉悠,或根據 社會團體或派別的情感行 事。目前的黑社會幫派暴力 活動的昇級是時間的一種標 誌。也是我們現在的過渡時 期的一個現象。是時代的產物。澳門和澳門之外的黑社 會幫派正採取戰略性的陣 勢,希望它們具戰略價值, 以便將來使用之。

面對有組織犯罪,政府不 能解除武裝,對犯罪團伙不 能縱容或有任何類型的“妥 協”必須常備不懈地與之做 鬥爭。有組織犯罪今天已不 是一個本地現象,而是具有 國際上的聯繫,警察和情報 部門對之瞭如指掌。意大利 的例子是不幸的,幾年前在 那裡甚至不知道政府何時會 垮臺、黑手黨何時會上臺。如果我們希望有一個民主組 織起來的自由社曾,在這樣 的社會裡人們自己作出決 定,參與與他們有關的決 定,那麼,犯罪尤其是有組 織犯罪就不會有市場。我們 也不能將法律作為最後的避 難所,否則,或是立法者, 或是法官,或是法院就會成 為替罪羊。我不反對修訂法 律,我的意見恰恰相反,但 我還認為,法律,甚至是刑 事法律,都應從歷史演化的 角度加以詮釋。但有一些因 素是政府應該高度重視的。我指的是公民教育、對話和 討論空間的創立。以家庭為 對象的宣傳運動,同樣是預 防犯罪的非常重要的方面。這樣的工作是集體性的工 作,要求政府和社會結成強 大的同盟,以確保抑制這些 現象,使之成為每天都要打 擊的對象,而不祇是一份法 律文件要打擊的對象。

柯宗成:無人質疑這場鬥爭 是非常艱巨的。重要的是加 強合作和預防行動,包括行 政措施(如對人口壓力的控 制、城市規劃等)和立法措 施(不僅包括現在的法案, 而且還包括秘密移民、建築 物安全和個人保安活動的規 定等方面的立法行動)。必須對社會政策作調整,尤其 是有關青年以及那些在這方 面負有責任的機構間的聯 繫。

柯宗成
司法政務司的基本考慮在很大 程度上一直集中在次要的問題 上。最需要在法律上介入的東 西是訴訟性質的內容。富然, 我們總是對那些順心的事感到親切。

趙約翰:在這最後的評論中 本人沒有太多的話要說,我 讚同此前所作總結歸納。對 我而言,善與惡、合法與違 法、犯罪與非犯罪之間的區 別是非常相對的,對它們的 評估總是離不開時間和空 間,不同於原則、價值和制 度。由此可以認為,作為公 民的組織、共處和互相信任 的文件,法律應把握社會的 脈搏。或許可以從這次的討 論中得出如下結論,即有一 種對法律的批評祇是為了批 評而批評。法律可能有一些 好的東西,也可能有一些壞 的東西,這就如同我們在這 裡提出的批評一樣。我認為好的地方是:如果認為法律 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穩定社 會,使社會有信心,那麼我 覺得就我們的問題採取立法 行動並沒有甚麼不好的,祇 要我們現有的法律文件在具 體解決方案方面能夠繼續運 作就可以。我想強調的是, 制度與這樣的原則和價值的 維護必須良好運作:即,重 要的是確保本澳的運作。如 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麼我 認為漂洋過海的船隻不會抵 達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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