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幫會引發的思索
阿爾貝托.巴勃羅
“seita(幫會)”一詞並不 像今天人們所賦予它的那樣總 是帶有貶義。從前,它是用來 表示古代常見的一種社會和宗 教現實的一個純粹的中性名 詞。它的詞源學來源就是證 明,因為這個詞來自動詞 “sector”,即“sequor”的派生 詞,含義為“跟隨”、“伴 隨”。正如當今某些幫會的情 形一樣,明顯與其詞源相去甚 遠的“幫會”過去曾直接介入 古代的宗教生活,這的確是一 個重要的事責。古代宗教的單 一性與傾向的多樣化極好地相 輔相成。
在全世界的這一領域中,特 別是中國大陸,幫會現象是始 終存在的一個事實。
在南方,特別是在廣州巿, 一位明朝皇帝(1644)及其社 會與經濟政策的支持者為了推 翻後來的清朝(1644-1911), 在一所門牌號為14—K的樓宇內 秘密集會。他們的目標基本上 是政治性的。
他們的目的,即構成幫會基 礎的實質,並不總是被正確理解。既然不易理解,利用“結 社”的名義和對那些為名譽而 鬥爭的人們的紀念就使一些目 的變得容易理解,這樣,就將 某個政治—革命性組織變成了 一個秘密團體(中文為“黑社會”)。
即使現在,像已經談及的那 樣因源自廣州而得名的“十四 K”仍是被法律定為黑社會的組 織之一(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 令第3條a),同時被宣告為黑 社會的還有“和安樂”即“水房”或“汽水”,“和勝義” 即“勝義”和“友聯”。
然而,儘管幾百年來,黑社 會的名稱得以沿用,現在指導 其活動的目的卻已經完全不同 於其締造者們當初在創立這個 “黑社會”時所提出的目的了。
若熱.德.菲格雷多.迪亞 斯教授在其《1982年葡萄牙刑 法典中的犯罪組織》一書中的 第52—53頁對“初始組織”的 目的偏離這一問題做了界定和論述。
教授指出:“通過典型要素的建立,法律試圖覲包括那些對組織從事犯罪行為的具體團體負有責任的個人的行為,這也包括了——像德國的法律體系

幫會成員人會儀式的幾個場面。
中所強調的“una voce”—— 一 個事先就存在的、不具有犯罪目 標的團體的目的偏離的成立。在 這個意義上,創建者們即是對具 有前一種意圖的團體的建立負有 責任的個人。他們自己就是團體 創始的化身——團體的精神和肉 體之父,給予團體以靈魂和初始 的要素——因此,能夠被認為, 如果沒有他們,則這個團體就不 會成為那樣的團體,即一個具 體、明確的犯罪組織”。
總之,為了建立一個犯罪組織,一方面,需要明確而主動參 與“犯罪觀念”的發展,另一方便建立團體或在原有團的基礎之上對其運作進行重組。
成員將全部都是擁護並把團 體欲要達到的目標付諸實施的人。
形式上的加入——交上一個 裝有3.60元澳門圓的紅色信封 (利巿)——要使我們立即得出 某個人憑借這一舉動便可以成為 團體一員的結論是不夠的。還需 要其在犯罪團體的活動中與從事 具體或心理行為的“黑社會”的 目標保持一致並且得到其他成員 的承認,將其視為該組織一員。
我們的目的正是沿著這個推 理線索,揭開目前一個久議不決 的問題的面紗,它正以某種方式 不僅影響著我們的法庭,而且影 響著立法者本身,即嫌犯自認— —在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當 向檢察院或司法部的法官申明屬 於一個法律認定的黑社會組織時 ——卻沒有法律上認為足以證明 其自認的任何其它證據的問題。
直到不久以前,澳門地區還 在使用1929年的刑事訴訟法典, 該法典在第174條有如下規定: “無任何證明要素的嫌犯自認不 視為罪證”。那麼,在刑事訴訟 中,在接納無罪自認作為證據方 式時,採用的則是依賴審判者以 獨立的信念調查而得到的具體事 實的原則(見ac.R.C.,1963年6月 28日;J.R.,3,773和Sum.Jur.,X. 309;ac.R.P.,1966年7月29日;J.R., 4,697和Sum.Jur.,XIII,第406頁和ac.R.L.,1968年3月6日;J.R.,1968,226)。
即使面對刑事預審法官,嫌 犯自認也不足以構成罪證。因 此,也許需要審判法官在面對這 一自認並在聽取辯論相審判的過 程之中,對該意思的申明作出評 價,以便能夠根據自己的判斷對 其作出評判。
當前,我們感到情況正在變 化,初看上去,似乎並非變得更 好,這在某種程度上令我們感到 擔憂,並使我們對這些問題更加 警覺起來。
通過這段簡短的插話,我們 的目的僅僅是在此把我們的擔心 和驚訝呈現於讀者面前,因為無 其它證明要素的自認無效的規定 來自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以前的 制度,並且同樣見於大多數外國 的法典中。
關於澳門現行的新的刑事訴 訟法典,我們發現明確建立這項 規定非立法者所願。
依照我們粗 淺的理解,這部法典存在著某些 含混的毛病,對一些觀點的表述 模糊不清,因此給法學人士的理 解造成困難(例如,刑事訴訟法 典第79條第1款,那裡的“auto” 是“processo”的意思,即應當理 解為“processo”)。
回到本文要談的問題上並且 根據前面的結論,我們將可以 說,在澳門,法律認定的黑社會 直到不久以前仍然“保證著”也 許在本地區可以稱之為公共太平 的狀況。緣何如此?
在我們看來,也許是因為警 察組織首腦的更迭未能台上行政 當局幹部本地化的時代節拍,在 那些可能正期待著擔任更高職務 的本地專業人員中引發了某些倦 怠和不滿。這些人深諳本地的文 化和現實,多年來,通過與幫會 首領的不斷對話控制著犯罪活動 的發展,當然,這類對話帶有極 大的危險。
眾所周知,希望中的本地化 沒有發生。在距離主權移交還 有兩年半時間的時候,正是不 能本地化的“那些人”繼續左 右著本地警察的命運。不論是 由於語言上的障礙,還是由於 難以融合與其自身文化差異極 大的澳門文化——雖然他們願 意並很努力地取得積極的結果 ——的原因,他們終於陷入了 無所適從、對有組織的犯罪增 加的現象束手無策的惡性循環 之中。
硬要說“幫會”已經不復存 在的人言過其實。毫無保留地承 認它們就為最離經叛道的理論、 最荒謬的學說、最肆無忌憚的預 言家和其它“狂熱之徒”打開了大門。
事實上,幫會現象並不像某 些記者試圖描述的那樣廣泛。因 此,它下構成一個實際的危險, 更何況在幫會之間還有宗教存 在,不論在我們看來多麼奇特, 它們給予其信徒的是和平和公正 的理想。在對它們作出判決或批 准之前,最好先了解它們,如果 可能,理解它們。